益环强申〔2018〕第4号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鹿角园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禄仁 职务:局长
电话:13973758666
邮政编码:413000
委托代理人姓名:曹群飞
工作单位:益阳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宣传科
电话:13016151881
被申请人名称或姓名: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827793082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八字哨镇周湖村
法定代表人姓名:陆 超
电话:手机号码 18973710144
邮政编码:413100
我局针对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洗沙废水中悬浮物排放浓度为790mg/L,超过了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浓度限值10.28倍;生产车间西北角收集池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排放浓度为12000、4380mg/L,分别超过了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浓度限值119、875倍;生产车间北侧雨水沟废水中石油类排放浓度为6780mg/L,超过了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浓度限值1335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于2017年12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环罚字[2017]39号《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2767.58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法定义务。我局于2018年7月2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益环催字 [2018]10号《益阳市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至目前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法定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下列内容:
1. 罚款人民币12767.58元;
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12767.58元。逾期的加处罚款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