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18]2号)
发布时间:2018-05-29 10:07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18]2号

 

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187360291Q

法定代表人:曾庆彬

地址:益阳市安化县奎溪镇

 

2018年2月5日,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和益阳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废水处理站东南角排水沟所排废水中总锑排放浓度为 0.86mg/L,超过了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浓度限值1.86倍。2、新尾砂坝底部排水沟溢流口所排废水中总锑排放浓度为0.448mg/L,超过了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浓度限值0.49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影像资料;4、现场勘查示意图;5、益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益环督监字[2018]044号);6、营业执照复印件;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4月23日以《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8]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于2018年4月25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恳求市环保局妥善处理(益环罚告字[2018]2号)的请示》(湘渣滓溪[2018]21号),经我局审查和研究,对你单位陈述的内容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8]2号)和《益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1881

胡朝晖               电    话:13907370491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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