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17]11号
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187360291Q
组织机构代码:三证合一
法定代表人:曾庆彬
地址:益阳市安化县奎溪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7年4月6日,益阳市环保局和益阳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选钨生产线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动工建设安装选钨生产设备。
以上违法事实有:1、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录像记录,5、现场勘查示意图,6、营业执照复印件,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7]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7]11号)和《益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选钨生产线项目建设。依据《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选钨生产线项目建设。
2、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桃花仑支行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1881
胡朝晖 电 话:1390737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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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