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6〕4011号
发布时间:2026-08-06 10:22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湖南卓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吉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7KEJUR83

  地址:益阳高新区园山路85号

  当事人姓名:龙宵

  职务:湖南卓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长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高明乡适龙村下印村民组199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2月2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对湖南卓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在益阳市高新区园山路85号建设一条硬质合金刀柄生产线并投入生产,同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金属屑(危废代码900-200-08)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却已建成建设项目;2.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你单位生产厂长龙宵负有直接责任;3.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生产厂长龙宵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2月27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以及委托代理人具有代理人资格。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2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6年2月27日、3月31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却已建成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活动。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5份;作出时间:2026年2月27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存在上述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益阳高新区招商引资合同书复印件1份;资产清单复印件1份;电子发票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24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1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建设项目建设时间已经超过2年。

  5.证据名称: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建设项目于2026年6月9日已经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复。

  6.证据名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1份;湖南卓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验先投造成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意见1份;税收完税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25日、7月29日、7月31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7.证据名称:电子汽车衡计量单2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30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配合案涉无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将涉案2550千克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规范转移处置,主动完成整改。

  8.证据名称:环保技术服务咨询合同1份;《关于湖南卓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硬质合金刀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延期申请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已经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9.证据名称: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份;现金收据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将含油金属屑(危废代码900-200-08)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并收取现金1万元。

  10.证据名称:执法证复印件4份;提取时间:2026年2月27日、3月31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40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针对你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鉴于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的追溯期限,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对你单位的基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0%”+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为仅建设部分,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0%”+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排放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违法持续时间为不足6个月“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0%”+一年内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0%”)×100万元=25%×100万元=25万元。

  结合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X=(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5万元/20万元)×100%=25%,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为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责任主体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5%”+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0%”=25%,对生产厂长龙宵的基准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5%+25%×75%)×20万元=8.75万元。

  鉴于你单位在收到责改书之后积极整改,该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同时主动申请并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适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同时参照《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11条从轻减轻的裁量标准的通知》(益环办〔2022〕37号)中减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一般不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验先投的行为减轻处罚,减轻后对你单位罚款10万元,对违法责任人员龙宵罚款2.5万元。

  你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经研究,本案处罚裁量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相关活动;”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五项、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同时积极整改,配合案涉无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规范处置危险废物,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同时结合今年我省企业服务年及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决定参照法典减轻处罚,减轻后对你单位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

  综上,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及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龙宵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却已建成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对违法责任人员龙宵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3.对你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活动的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元整(¥10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次处罚款项明细:对你单位合计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对直接责任人龙宵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本次罚没款项总计人民币叁拾叁万伍仟元整(¥33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全部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不计入加处罚款计算基数)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和龙宵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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