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益阳市富策源生态农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家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0908548341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上新桥村华林寺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13日对益阳市富策源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13日我局接到志愿者网络投诉,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养殖、销售等经营活动,项目于2014年开工建设并于同年10月正式投产,建有标准化猪舍5栋,总占地面积约3500㎡,设计年出栏生猪约4200头,2026年4月28日入栏生猪,现存栏生猪2200头。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氧化池防渗膜存在多处局部破损,且处于满负荷运行状态,氧化池附近路面存在少量溢流;氧化池收纳周边山林雨水,未实现雨水与养殖废水分流。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第4.2条“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的规定,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5月1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5月1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对违法事实的确认及整改安排,你单位养殖粪污通过自行还田综合利用,未委托他人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3.益阳市富策源生态农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蔡家富身份证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2026年5月13日提取,益阳市富策源生态农庄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4.《检测报告》(编号:ZXJC202605(CG)007)1份,2026年5月19日提取,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氧化池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养殖废水还田暂未造成环境污染;
5.整改情况报告1份,2026年6月3日提取,益阳市富策源生态农庄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主动整改、修复设施;
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2026年5月1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根据技术规范,你单位的排水系统应进行雨污分流;
7.《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2026年5月1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应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和安全防护的要求,但你单位建设的粪污处理设施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8.现场照片、录像资料,2026年5月1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现场违法状态、执法过程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6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30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罚款金额0.3万元。(详见附件1)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小写:3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户 名: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杨 灿 联系电话:191****963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附件1:表13 通用裁量表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5日
附件1:
表13 通用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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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取值 |
|
裁量起点 |
Y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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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
0% |
0% |
|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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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级行政区域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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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市级行政区域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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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省级行政区域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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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3个月 |
0% |
0% |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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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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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以上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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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0% |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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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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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0% |
|
2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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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次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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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次以上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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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0% |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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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Y=(3000/100000)×100%=3%,罚款金额= [3%+0%×(1-3%)]×10万元=0.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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