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永福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8A3A5R
法定代表人:龚玲玲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全丰村献忠组
2026年3月15日,我局根据市蓝天办交办问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对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单位主要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湖南中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场地、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进行生产。2026年3月15日12时许,市蓝天办巡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内砂石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将问题交办我局。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15时48分至17时11分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单位两条混凝土生产线均处于全面停产状态,已安排专人对裸露的砂石物料完成防尘网全覆盖作业,厂区内裸露砂石物料已全部覆盖到位。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3月15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砂石物料未覆盖情况以及检查当日已完成整改的事实;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3月30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并说明整改情况;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3月15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主体资格;
4.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3月15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现场负责人盛杨受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配合调查;
5.湖南中军混凝土有限公司环评批复(益赫环评表〔2024〕6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材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各1份,2026年3月15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租赁场地的环保手续合规性;
6.《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不罚〔2024〕3003号)1份,证明你单位于两年内出现两次环境违法行为;
7.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录像记录,2026年3月15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现场砂石物料裸露及后续覆盖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及堆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储存上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3月30日立案调查,2026年6月10日我局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301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以及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
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本案裁量起点10%;裁量因子: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当日发现当日整改完成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裁量百分值总和=5%,罚款金额=(10%+5%×(1-10%))×100000元=14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施不同种类或者幅度的行政处罚可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市场主体损害最小的行政处罚;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利益挂钩,不得趋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的精神。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鉴于你单位存在以下从轻处罚情节:一是违法行为当日即主动完成全覆盖整改,有效防止扬尘污染危害扩大;二是全过程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事实、提交材料;三是积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义务,并缴纳赔偿金。综上,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小写:12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谭 创 联系电话:159****006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