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嘉兴生态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98GY4E
法定代表人:钟鹏飞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迎风桥村
我局于2026年5月22日对益阳嘉兴生态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畜禽养殖场未确保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
2026年5月22日,接到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交的线索后,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主要经营牲猪养殖,目前存栏800头左右,其中包括肥猪300多头,猪仔400多头,你单位自建一座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配套的干湿分离机、气浮机均未投入使用,养殖粪污经收集后储存在污水处理站的沉淀池,沉淀池东面连接一根白色塑料管道,管道上设置有排放的阀门,现场检查时阀门是关闭的。沉淀池内的养殖废水通过沉淀池东面的白色塑料管道溢流至你单位北面的自然排水沟渠,自然排水沟渠内有明显的养殖粪污排放痕迹,且自然沟渠内的水呈深黑色。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现场勘察平面图);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7.养殖粪污拖运台账复印件;8.养殖粪污消纳协议复印件;9.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0.污水处理站设计图复印件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3000/100000)×100%=3%;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0%(县级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不足三个月)+违法行为发生地点0%(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环境违法次数0%(两年内,含本次0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0%(一年内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0%×(1-3%)]×10万元=3000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户 名: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 宇 电 话:13873318166
卢 拓 电 话:15173700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