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6〕4010号
发布时间:2026-07-02 11:11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湖南省亦凡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月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DUT3F694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东部产业园标准化厂房D3栋

  当事人姓名:雷新高

  职务:湖南省亦凡合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南路8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1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对湖南省亦凡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但你单位6号原料仓库里堆放有69个铁桶,铁桶内存有外购的金属制品机械加工行业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金属屑(危废代码900-200-08)。经称重,总重为2550千克。你单位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上述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活动。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副总经理雷新高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以及委托代理人具有代理人资格。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作出时间:2026年2月5日、2月6日、3月31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

  3.证据名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的环保方面的相关手续。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18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16日、2月5日、3月30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存在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5.证据名称:执法证复印件4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6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6.证据名称:湖南省亦凡合金有限公司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专家论证意见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15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

  7.证据名称:电子汽车衡计量单2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30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将涉案2550千克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规范转移处置,主动完成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6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4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你单位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6 年 6 月 24 日,我局召开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经集体讨论审议,决定本案处罚裁量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属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查封解除后第一时间落实整改要求,主动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涉案危险废物,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同时结合今年我省企业服务年及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经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及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雷新高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

  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雷新高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和雷新高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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