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湖南颐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灵生
组织机构代码:91430900792352361Y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流源桥村西桃组
我局于2026年6月25日对湖南颐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6年6月2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执法人员按照《长春镇污水处理厂及食品工业园雨污水管网执法检查与监测方案》要求对食品工业园雨污水管网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屠宰车间外和猪舍外的地面上有大量生产废水流入厂内的雨水收集管道,生产废水经雨水收集管道又流入你单位东北侧的雨水收集井,井内安装有2台水泵,2台水泵各连接一根软管,其中1台正在往围墙外的市政雨水井中排水,软管均有不同程度的破损,还有部分生产废水从软管破损处溢出,流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营业执照复印件;7.《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颐丰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屠宰及肉制品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益环审(书)〔2010〕10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颐丰食品有限公司冷链物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益资环评表〔2021〕24号)复印件;8.排污许可证复印件;9.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606(CG)022)等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排放生产废水的水泵以及连接水泵的软管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15日(时间从2026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 7月24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物品存放于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你单位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书面申请、解除理由等相关证明材料,我局将视你单位改正情况、申请理由等作出决定。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