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6〕3006号
发布时间:2026-06-29 17:42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2;">  杨旭虹:

  公民身份号码:62010519680816106X

  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汝河路29号27区

  2025年12月1日,我局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对湖南玛格利环境评估有限公司编制的《湖南久鼎永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50t电子专用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涉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一案开展调查。你作为该《报告表》记载的编制主持人,我局依法对你进行调查,现已查明案件事实。

  经调查核实,你作为环评工程师,在玛格利公司编制的《湖南久鼎永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50t电子专用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被列为编制主持人。该《报告表》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1.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报告表》第1页“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栏明确填写“无”,未设置大气专项评价;《报告表》第20页“表2-6项目产排污情况一览表”中,明确将G3烘干烧结工序废气污染物列为:颗粒物、SO₂、NOx、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已被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报告表》第23页“表3-3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列出:北侧居民点(距离490-500米)、东南侧居民点(距离360—500米)、西侧居民点(距离320—500米),上述敏感目标均位于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表1规定:“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应当设置大气专项评价。本案项目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且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应当设置大气专项评价而未设置,属于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2.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报告表》第20页“表2-6”已识别G3烘干烧结工序产生的污染物包括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化物;《报告表》第27-30页“1.1废气源强”核算中,仅对颗粒物、SO₂、NOx进行了源强核算,对铅、镉、镍、氟化物、氯化物五项污染物未进行任何定量核算;执法监测结果证实上述污染物实际存在。上述行为属于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

  3.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报告表》第21页“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仅引用益阳市2022年常规六项污染物监测数据(SO₂、NO₂、PM₁₀、PM₂.₅、CO、O₃),全文未出现对特征污染物铅及其化合物(《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有年均浓度限值)的任何现状监测数据或有效引用数据;《报告表》第22页“5.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中,以“外排废气主要是颗粒物、SO₂、NOx”为由,未开展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亦未引用相关数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第三部分第三项要求,排放有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限值的特征污染物时,应开展现状调查或引用有效数据。上述行为属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

  你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1月29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询问对象为你本人,证明你已退休、未参与本项目、签名系伪造、社保记录虚假等事实,你将环评师个人账号和密码透露给第三方人力公司,导致资质被冒用;

  2.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026年1月29日提取,你提供,证明你的身份及资质情况;

  3.你本人河南省退休证明材料,2026年1月29日提取,你提供,证明你于2023年8月17日已退休;

  4.《委托合同》(你与四川世纪联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2026年1月29日提取,你提供,证明你仅约定从事复核工作,不做项目负责人;

  5.律师函及邮寄凭证,2026年1月29日提取,你提供,证明你发现被侵权后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6.你本人真实签名笔迹样本,2026年1月29日提取,你提供,用于与《报告表》签名进行比对,证明签名被伪造;

  7.《湖南久鼎永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50t电子专用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2025年12月3日提取,建设单位湖南久鼎永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报告表》上“杨旭虹”签名系伪造。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之规定。

  针对你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调查,2026年6月15日我局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2026〕3005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并告知你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五、八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通报批评和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相关人员告知查明的事实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相关单位和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和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通报批评和处罚决定向社会公开。处理和处罚决定应当包括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基础信息、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理处罚结果等内容。”

  结合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你存在以下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一是你未实际参与涉案《报告表》的编制工作。经查,你已于2023年8月17日退休,未受聘于玛格利公司,未踏勘现场、未编制报告、未在信用平台确认、未在报告上签字、未参加评审会,报告表上“编制主持人”签字系伪造;二是你的资质被冒用后及时采取了法律措施。你发现被冒用后,于2024年3月25日向玛格利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使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存在放任或参与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三是你全程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主动提供身份证、资格证书、退休证明、委托合同、律师函、银行转账记录、签名笔迹样本等全部关键证据,积极配合完成视频询问等调查程序,无隐瞒、伪造、阻碍调查行为;四是无主观违法恶意,无客观违法收益。本次行为系玛格利公司冒用你的资质及签名所致,你未参与涉案项目的编制、未获取编制费用、未在信用平台确认项目,未从涉案行为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具有主观违法故意。

  综上,你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你没有主观过错,且未实际参与涉案环评文件的编制。经我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审议,你的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

  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杨  灿              联系电话:191****963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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