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6〕3007号
发布时间:2026-06-15 17:40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高新铂美汽车维修服务会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0MA4N5WKFX1

  经营者:伍锡坤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社区大桃北路283号

  2026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益阳市蓝天办巡查问题交办单20260313-2-02》,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未保持废气处理装置正常使用,随即展开调查。

  经查实,你单位主要从事汽车维修、美容服务,于2025年3月建成喷漆房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有废气处理设施,主要生产工艺为车辆打磨→喷漆→烤漆→出厂。2026年3月13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经营,喷漆房虽未开展作业,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备内部未按规定安装活性炭、未安装过滤棉,废气处理设施内部的两台风机仅1台正常连接,另外一台处于断电停用状态,喷漆废气未经有效处理通过管道有组织排放至东南侧墙角地面市政污水管道。

  2026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者伍锡坤进行调查询问,伍锡坤表示上述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为二手采购设备,未按规定安装活性炭、过滤棉等核心处理组件。

  你单位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未保持废气处理装置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3月13日制作并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事实;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3月22日制作并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经营者认可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伍锡坤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3月13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主体资格;

  4.现场检查照片、影音录像资料,2026年3月1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佐证现场违法事实;

  5.《烤漆房废气处理整改报告》及整改佐证照片,2026年3月27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工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3月30日立案调查,2026年4月30日我局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300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以及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本案裁量起点10%;裁量因子: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首次)0%;对周边居民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投诉、无损害后果)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0%,罚款金额=[10%+0%×(1-10%)]×20000元=2000元。

  综上,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小写:2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谭  创   联系电话:159****006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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