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菜源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61NX5Q
法定代表人:蔡琦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谢林港镇涧山村
2026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涉嫌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废水。
经查实,你单位主要从事豆制品加工生产,生产工艺为“黄豆→选料→浸泡→清洗→磨浆→煮浆→压坯/石膏粉/铺滩→成品”。2026年2月4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中水泵、气浮机等设备虽处于运行状态,但一级、二级生物接触氧化池内废水均呈灰黄色,未见正常黄褐色活性污泥絮体,三级净化池内存水呈青绿色且浑浊,旁边新建三级净化池中间有一破损渗漏点,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呈灰黄色,表面浮沫明显。经查,你单位活性污泥菌种死亡,污水处理系统生化处理功能基本丧失。
我局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ZXJC202602(CG)009)显示: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COD)1300mg/L(标准限值100mg/L,超标12倍)、氨氮190mg/L(标准限值15mg/L,超标11.67倍)、悬浮物167mg/L(标准限值70mg/L,超标1.38倍),均超过环评批复要求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你单位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2月4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废水排放情况;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2月10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违法排污事实。
3.《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602(CG)009)1份,2026年2月11日提取,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废水总排口COD、氨氮、悬浮物超标情况;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2月4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主体资格;
5.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2月4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蔡春受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配合调查;
6.《关于湖南湘菜源生态食品有限公司豆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益环高审〔2017〕28号)1份,2026年2月4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应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
7.《豆制品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1份,2026年2月4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
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2026年2月4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排污登记情况;
9.整改情况报告1份,2026年2月24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事后主动停产整改并修复设施;
10.《湖南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1份,2026年2月24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志溪河执行Ⅲ类标准;
1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录像记录,2026年2月4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现场废水排放实际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2月13日立案调查。2026年4月30日,我局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300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以及有权提出听证。
你单位于2026年5月6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6年5月26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以下申辩理由:1.本次排放超标系突发、偶发事件,并非主观上恶意超标排放。2.实际排放时间较短,环境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申请了生态损害赔偿(缴纳了赔偿金1215元),主动消除危害后果。3.数据超标为客观因素影响,不应作为认定恶意违法排污的依据。4.依法应当不予处罚。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主观上无过错,应当不予处罚。二是在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系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也及时进行了改正并进行了生态环境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首次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5.即使不能免罚,也应适用减轻处罚。湘菜源公司在事发后立即停产和整改,并积极进行了生态环境赔偿,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本案中,湘菜源公司认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在两年内首次违法、主观上不存在恶意超标排放、此次超标排放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减轻处罚。6.认定“超标最严重因子COD超标1200%计30%”,虽然数值上确实超标倍数较高,但鉴于豆制品废水毒性较低,请在裁量时,对“超标最严重因子”的裁量权重予以酌情下调。7.从事的是“菜篮子”经营,认为高额罚款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请求减轻处罚。8.请求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你单位提供了4份证据。
我局经集体讨论后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部分采纳。分述如下:对第1点意见不予采纳。你单位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12倍、氨氮超标11.67倍,属于严重超标。你单位污水处理站生化系统菌种死亡后未采取应急措施补救,对于破损的污水贮存池未及时修复,在排放水质色度明显异常的情况下未跟踪排放水质,持续排放,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不属于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对第2点意见全部采纳。因你单位实际排放时间较短,主动申请并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1215元,积极消除危害后果,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对第3点意见不予采纳。废水部分污染物因子排放超标系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维护不当所致,并非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属于可控的客观因素,不影响违法行为的认定;对第4点意见不予采纳。因你单位废水部分污染因子严重超标,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条件,亦不符合《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对第5点意见部分采纳。因你单位提出的“应适用减轻处罚”的申辩中,对你单位主动停产整改、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等从轻情节,予以采纳;但其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你单位排放的水污染因子超标倍数达十数倍,废水排放去向为下游志溪河,属于直排外环境的行为,废水未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环境影响未被降低,不符合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不予采纳;对第6点意见不予采纳。因《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7-1中裁量因子系根据你单位违法情节逐项确定,裁量结果即为对应情节的罚款金额,不存在从轻或从重的额外设定,你单位请求下调裁量权重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对第7点意见部分采纳。因你单位从事“菜篮子”经营,经济困难情况属实,该事实予以采纳。但其据此请求减轻处罚的结论,不予采纳,已将该意见纳入从轻处罚考量情节;对第8点意见不予采纳。因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你单位请求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处罚,法律适用错误,具体理由同第1点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7-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本案裁量起点10%;裁量因子:超标污染物数目3个以上8%;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4%;超标最严重因子COD超标1200%计30%;日排放量10吨以上不足100吨计3%;排放去向志溪河支渠(Ⅲ类水体)计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首次0%;无不良影响0%。裁量百分值总和=8%+4%+30%+3%+5%=50%,罚款金额=(10%+50%)×100万元=6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存在以下从轻处罚情节,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一是案发当日即主动停产,次日即实施整改、培养菌种,有效防止危害扩大;二是全过程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事实、提交材料;三是超标排污系管理疏漏致菌种死亡、生化功能失效所致,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四是已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1215元;五是从事“菜篮子”经营的民生企业,承受能力有限。结合你单位整改态度、生态赔偿履行情况及企业实际经营困难,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贯彻包容审慎监管原则,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在拟处罚30万元基础上再减少一定额度的罚款。
综上,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小写:15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谭 创 联系电话:159****006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