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湖南吉祥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54916264D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永福路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2月3日至2月5日对湖南吉祥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2026年2月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我局同时委托湖南新晨曦环保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3日至2026年2月5日对你单位的生物质锅炉(DA005)、毛巾双幅长环蒸化机(DA007)、有机废气排口2(DA008)、污水厌氧废气排放口(DA009)、污水水解酸化废气排放口(DA010)以及厂界上下风向无组织废气排放进行了执法监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CX20260086)中显示,你单位的生物质锅炉(DA005)低浓度颗粒物折算浓度三次的检测结果分别为51.4mg/ m³,29.6mg/ m³,22.8/ m³,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煤锅炉限值标准(颗粒物标准限值:30mg/m³)的0.1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提取时间:2026年2月3日至2026年2月5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月3日至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开展执法监测情况。
2.证据名称:《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6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陈述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的事实。
3.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2月3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录像记录,提取时间:2026年2月3日至2月5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设备运行和执法监测情况。
5.证据名称:执法监测报告(报告编号:XCX20260086),提取时间:2026年2月12日,提供单位:湖南新晨曦环保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的事实。
6.证据名称: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6年2月3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6月1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2026〕3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为10%,裁量因素小时排气流量: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标立方米的裁量百分值为7%,裁量因素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的裁量百分值为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22万元:(10%+7%+5%)×100万。
鉴于你单位本次违法行为同时满足《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适用条件:执法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低浓度颗粒物超标排放0.15倍,违法行为轻微;且你单位已于2026年5月14日主动递交报告,申请对此次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并已履行到位,同时积极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环保法律法规意识;
2.要以此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做一名诚信守法的合格企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秦 政 联系电话:158****7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