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6〕3006号
发布时间:2026-04-29 09:28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湖南卓特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  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QG7BE9M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集中区龙山社区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1月19日对湖南卓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工作组益阳小组对你单位现场指出的问题。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9日9时40分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建设有2间喷涂房,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漆工序未生产,焊接、打磨等工序正在生产。通过调取你单位视频监控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东北角喷漆房于2026年1月19日0时52分至03时49分有工人正在对钢结构件进行喷漆作业,在喷漆过程中移动式密闭装置未使用,致使喷漆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喷漆废气散排。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身份适格,被委托人杨帅龙具备合法授权。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19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违法行为的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19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杨帅龙陈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违法行为的事实。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8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9日;提取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生产现场设备运行情况和执法人员通过监控、中控系统调查取证情况。

  5.证据名称: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9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4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30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是1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4次的百分值为14%,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4.8万元=[(10%+14%)×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于2026年3月8日主动递交报告申请对此次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进行生态损害赔偿以及对违法行为立即进行了整改的情况,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况。

  综上,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户    名: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秦  政              联系电话:158****7555

  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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