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益阳韶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素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53366031D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莲花村
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对益阳韶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15日,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5〕7号)》,自2025年12月17日0时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你单位橙色预警“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为停产,移动源管控为停止公路运输。2025年12月1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企业用电数据异常线索,对你单位开展落实橙色预警管控措施巡查。
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场未进行生产,通过现场调取你单位监控视频和水泥发货单据发现,你单位在2025年12月17日和2025年12月18日不同时间段进行了水泥包装生产和重型车辆的道路运输。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8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身份适格,被委托人袁清华具备合法授权。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2月18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8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袁清华陈述在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9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8日;提取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生产现场设备运行情况和执法人员通过监控、中控系统调查取证情况。
5.证据名称: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8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6.证明名称: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5〕7号)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5日;提供单位: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证明内容:益阳市自2025年12月17日0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同时启动II级响应。
7.证明名称: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8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应按照重污染天气不同预警程度开展对应响应措施,严格执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停限产及车辆运输管控等应急减排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表13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 ×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Y百分值为2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的裁量因素百分值为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5.75万元=[25%+5%×(1-25%)]×20万。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2026年3月7日主动递交生态损害赔偿申请报告且违法行为产生的污染物量较小,情节轻微,符合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以及你单位对违法行为立即进行了整改的情况。
综上,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组织全体员工集体学习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2.在今后生产中严格落实响应预警措施。
联系人:秦 政 联系电话:158****7555
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