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昌荣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R2C3790
法定代表人:昌建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南阳社区熊家湾组26号
2026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工作组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开展全面调查,现已查明案件事实。
经查,你单位在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4月投资建设生物质颗粒生产线一条,2025年5月底完成建设,该生产线配套建设了破碎机、粉碎机、颗粒机等生产设备。经核实,你单位建设的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生物质燃料加工254”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的前提下擅自开工建设并完成项目建设,已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6年1月14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该单位的建设情况和生产情况;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1月14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益阳市昌荣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昌建波对现场检查问题的答复和对违法事实的认可,以及该单位生产线建成后未投入生产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昌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昌建波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1月14日提取,益阳市昌荣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单位主体身份;
4.设备采购收据2份,2026年1月14日提取,该单位提供,证明该单位购买生物质颗粒生产线的二手设备投资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5.租赁合同1份,2026年1月14日提取,该单位提供,证明该单位2025年年租金为人民币7200元。
6.现场照片、视频,2026年1月14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生物质颗粒生产线的建设现状、生产设备安装等现场实际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表。裁量起点20%,其余裁量因子如下: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8%;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20%+5%+8%)×5.72万×5%=943.8元。
结合案件全流程调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以及《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施不同种类或者幅度的行政处罚可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市场主体损害最小的行政处罚;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利益挂钩,不得趋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的规定。
你单位存在以下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一是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经查,你单位近两年内无任何环境违法记录,系初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本次建设的生物质颗粒生产线虽已完工,但始终未投入生产,未产生、排放污染物,未对周边大气环境及生态环境造成任何实质损害,未引发周边居民、单位投诉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项目实际投资额仅5万元,建设规模小,且建设过程中已同步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提前落实了环保治理要求,环境风险极低,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二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彻底消除违法隐患。你单位在执法检查后,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立即停止相关建设行为,严格落实我局责令改正要求,拆除生物质颗粒前端生产线,从源头彻底消除了违法状态,未放任违法情形持续;三是全程配合案件调查,认错悔错态度诚恳。在案件全流程调查处置过程中,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全程陪同执法检查,如实完整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无拒绝、阻碍、隐瞒调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积极配合完成全部法定执法程序,主动提交从轻处理申请,认错悔错态度良好;四是无主观违法恶意,契合包容审慎监管导向。你单位本次违法行为系因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政策不熟悉,误判生物质颗粒制造项目环评豁免政策落地时间所致,不存在明知故犯、恶意规避环保监管的主观恶意,符合湖南省、益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推行生态环境包容审慎监管与柔性执法的政策导向。
综上,经我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审议,你单位的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我局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并对你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储梦莹 联系电话:191****9622
谭 创 联系电话:159****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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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