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6〕3001号
发布时间:2026-03-16 10:18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倪军辉:

  身份证号码:430902198410305551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赤江咀村宗塘村民组

  2025年12月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益阳市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预警〔2025〕5号)期间开展夜间巡查,巡查至益阳市赫山区罗溪北路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罗溪加油站西侧时,发现你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开展调查,现已查明案件事实。

  经调查核实,你租赁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罗溪加油站西侧3间门店经营洗车业务,门面装修工作由你自行安排。2025年12月9日16时至17时,你使用油性醇酸磁漆对门面屋顶2根长约2.5米的钢条进行喷漆作业,喷漆完成后为加快油漆干燥进度,将3间门店的卷闸门全部打开通风,现场未采取任何减少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的措施,喷漆产生的刺鼻性废气通过敞开的店门挥发至外环境。

  你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在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2月9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12月10日、2025年12月24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对违法事实的确认及相关情况说明;

  3.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资产租赁合同各1份,2025年12月10日提取,你提供,证明你的主体身份及经营场所租赁情况;

  4.现场照片、执法全程影音录像资料,2025年12月9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未采取任何减少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措施的情况下使用油性油漆进行喷涂作业;

  5.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指令(预警〔2025〕5号)和预警解除指令(预警解〔2025〕6号)各1份,2025年12月12日提取,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证明你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使用油性油漆进行喷涂作业。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20×100%=10%,裁量因子: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20万=2万元。

  结合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以及《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施不同种类或者幅度的行政处罚可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市场主体损害最小的行政处罚;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利益挂钩,不得趋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的规定。

  结合案件全流程调查情况,你存在以下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一是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整改,消除隐患。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后,你当场立行立改,第一时间关闭门店全部卷闸门实现空间密闭,阻断挥发性有机废气向外环境持续扩散,同步全面停止所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装修喷涂作业,后续主动采取活性炭吸附等措施处置室内残留废气,从源头彻底消除了污染隐患,未放任污染状态持续或扩大;二是全程配合案件调查,主动认错纠错在案件全流程调查处置过程中。你始终全程陪同执法检查,如实完整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油漆采购凭证等全部相关佐证材料,无拒绝、阻碍、隐瞒调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积极配合完成现场核实、调查询问等全部法定执法程序,认错悔错态度诚恳。三是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经查,你近两年内无任何环境违法记录,系初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本次违法仅为门店开业筹备阶段单次、短时间的钢条喷漆作业,作业时长仅1小时左右,油漆使用量小,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极低,作业范围仅限门店室内,无组织排放时间短,且发生于夜间非人流密集时段,未对周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实质影响,未引发周边居民、单位投诉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未造成任何人身、财产及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四是无主观违法恶意,契合包容审慎监管导向。你系个体初创经营者,本次行为系开业装修阶段,因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不熟悉所致,不存在明知故犯、拒不整改等主观违法恶意。你的相关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适用条件,也契合湖南省、益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推行生态环境包容审慎监管与柔性执法的政策导向。

  综上,经我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审议,你的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我局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并对你进行批评教育。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储梦莹              联系电话:191****9622

  谭  创              联系电话:159****006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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