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顺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L3LY54P
法定代表人:刘立新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潮泥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状态下,脱硫系统喷淋水未按规范投加药剂,生产车间及周边区域可明显嗅闻到刺激性硫化物异味。我局委托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的脱硫塔烟气有组织废气进行执法检测。检测报告(JK2409097)中显示:你单位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四次的检测结果分别为606mg/m³、546mg/m³、562mg/m³、564mg/m³,平均值569.5mg/m³,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 二氧化硫限值150mg/m³的2.80倍。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录像记录,2024年9月12日提取,我局提供,证明现场检查以及取证情况;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5份,2024年9月12日、2024年9月14日提取,我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向大气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浓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9月12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4.《排污许可证》、总排口在线监测验收报告,2024年9月12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废气总排口依法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并完成验收;
5.《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2024年9月13日提取,证明你单位隧道窑烟气经脱硫处理后二氧化硫的排放限值应为150mg/m³;
6.检测报告(JK2409097),2024年9月13日提取,我局提供,证明经执法检测你单位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平均值569.5mg/m³,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人工干燥及焙烧”的二氧化硫限值为150mg/m³的2.80倍;
7.益阳市赫山区顺新建材有限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平台2024年9月12日数据,2024年9月13日提取,我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污染源在线监测平台2024年9月12日11时至17时二氧化硫小时浓度折算值超过排放标准限值;
8.《益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2024年9月12日提取,我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属于大气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9.《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移送涉嫌环境违法刑事犯罪案件审批表》、《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移送涉嫌环境违法刑事犯罪案件材料清单》各1份,2024年10月31日提取,我局提供,证明本案违法线索因涉嫌环境违法被移送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10.《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赫公(水)撤案字[2025]0097号)1份,2025年12月19日提取,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提供,证明公安机关认定你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排放二氧化硫,严重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不成立,决定以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销立案;
11.《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5日提取,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脱硫池加碱工作人员刘振新在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现场上午10时左右进行了一次加碱操作;
1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不罚[2023]300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23]40号),2026年2月10日提取,我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在两年内(含本次)存在3次环境违法行为;
13.现场照片,2024年9月12日提取,我局提供,证明2024年9月12日检查现场你单位正常生产,执法人员现场取证;
1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2026年2月11日提取,我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已经退出生产,现场已经断电、部分生产设施已经拆除。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3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3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6年3月3日要求听证,我局于2026年3月6日通知你单位有关听证事项,于2026年3月27日举行听证。你单位在听证上提出如下申辩和质证意见:1.检查现场脱硫设施运行正常,片碱搅拌机停机属于正常工作程序;2.在线监控室设备水气水分离器连接螺母未拧紧非你单位原因,公安已经查证属实;3.超标不属实,药剂添加工人在执法人员入场至执法检测期间内仅添加一次药剂,石灰和片碱应该每两小时添加一次,这段时间内少添加了二、三次药剂,烟气检测超标原因系检测时间段内药剂添加不足;4.你单位已经主动关停,生产设施已经部分拆除,请求依法减、免处罚。以上意见,你单位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我局集体讨论认为,对你单位提出的第1、2、4点听证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对第3点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第一,本行政处罚确认的环境违法行为是有组织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对脱硫设施正常运行未进行否定性评价;第二,我局已依法采纳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对你单位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未对你单位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在本决定中进行评价;第三,我局2026年2月11日现场勘察,你单位已经主动停产,断水、断电,拆除绝大部分生产设施,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第四,2024年9月12日9时20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进入你单位生产现场,你单位脱硫塔进水pH为3、出水pH为2,均为酸性,期间你单位加碱工作人员刘振新在法定代表人刘立新的要求下,进入生产现场并于上午10时左右进行了一次加碱操作,期间我局工作人员并未禁止你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正常生产操作,你单位也未向我局现场执法人员提出正常加碱的操作要求,我局依照程序对你单位进行有组织烟气执法采样检测,符合法律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裁量因子:裁量起点10%,超标污染物种类-1个0%,超标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0%,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 7%,小时排气流量-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标立方米7%,排放区域-农村地区二类功能区3%,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时期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9%,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7%+7%+3%+9%+0%)×100万=36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施不同种类或者幅度的行政处罚可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市场主体损害最小的行政处罚;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利益挂钩,不得趋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规定,你单位已经拆除大部分生产设施,主动关停全部生产,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节。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小写:16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杨 灿 联系电话:191****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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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