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6〕4007号
发布时间:2026-04-03 15:37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湖南科严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WYPG0D

  注册地址:益阳市高新区东部新区石坝村吉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A#101室

  经营地址:益阳市高新区东部产业园迎春路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2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科严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停止静电喷粉生产线作业,即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陈胜男身份证及续订劳动合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7日、1月28日、1月30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以及委托代理人具有代理人资格。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6〕3号),提取、作出时间:2026年1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28日;益阳市2025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部分)打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7日;作出、提取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静电喷粉生产线正在生产作业,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环评批复及验收报告(部分)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30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环保方面的相关手续及排污许可证规定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执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停限产等应急减排措施。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9份,视频2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27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你单位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停止静电喷粉生产线作业,即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5.证据名称: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30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3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4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50000/200000)×100%=25%;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1次(两年内,含本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未造成不良影响0%=0%;基准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5%×200000元=50000元。

  2026年1月2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于当日主动停止生产,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指令于2026年1月29日22时解除,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我局不再另行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单位于2026年1月30日主动提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书面申请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于2026年3月12日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贰佰叁拾元整(¥230.00),存在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你单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页无正文)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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