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湖南省亦凡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月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DUT3F694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东部产业园标准化厂房D3栋
当事人姓名:雷新高
身份证件号码:432301196309262036
职务:湖南省亦凡合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南路8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1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对湖南省亦凡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三同时” 验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你单位副总经理雷新高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龚月娥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雷新高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6日、1月17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以及委托代理人具有代理人资格。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1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三同时” 验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17日、2月10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三同时” 验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你单位副总经理雷新高负有直接责任。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5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1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已投入生产、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投入使用。
5.证据名称:湖南省亦凡合金有限公司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和环评批复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7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项目已经取得环评批复并完成了排污登记。
6.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6日、1月17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7.证明名称: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湖南省亦凡合金有限公司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复印件1份、项目公示材料2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7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项目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3月26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2026〕4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2026年1月3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已停止生产,正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你单位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项目于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3月12日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现已完成验收。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我局不再另行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合上述事实,你单位虽存在违法行为,但属初次违法,在检查后自行停止生产并及时改正,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验收,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鉴于你单位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中序号4所列的适用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雷新高作出决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2.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