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6〕3002号
发布时间:2026-03-20 15:39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益阳东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170291854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大泉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对益阳东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通过调取你单位生产监控系统和中控系统取证发现,你单位在2025年12月17日23时至2025年12月18日7时进行了粉磨线生产,构成“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8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身份适格,被委托人邹鹏具备合法授权。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2月18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2月2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邹鹏陈述在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9份,作出时间:2025年12月18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生产现场设备运行情况和执法人员通过监控、中控系统调查取证情况。

  5.证据名称:执法证复印件4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6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6.证明名称: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5〕7号)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5日;提供单位: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证明内容:益阳市自2025年12月17日0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同时启动II级响应。

  7.证明名称: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8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应按照重污染天气不同预警程度开展对应响应措施,严格执行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停限产及车辆运输管控等应急减排措施。

  8.证明名称:益阳市东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12月17日23时至18日7时用电明细表、生产中控操作记录;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5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在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3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30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表13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 ×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Y百分值为2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5万元=[25%+0%×(1-25%)]×20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据《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施不同种类或者幅度的行政处罚可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市场主体损害最小的行政处罚;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利益挂钩,不得趋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的规定;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第三项: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罚款处罚案件,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结合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6日主动递交报告申请对此次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进行生态损害赔偿以及对其违法行为立即进行了整改的情况,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况。

  综上,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户    名: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  灿              联系电话:191****9635

  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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