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瀚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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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毅夫
地址:益阳市长春工业园资阳大道南侧
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阳大队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8日对益阳瀚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6年1月18日,接到生态环境部执法人员通知后,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阳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C区车间烤漆房正在对履带吊架体进行烘干,烤漆房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引风机电机处于关闭状态;调取C区车间烤漆房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台账,台账显示1月18日8时开启了污染防治设施,关机时间未填写,实际检查时,烤漆房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18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的现场勘察情况。
2.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被调查询问对象分别为杨正午、曾军和赵世强),作出时间:2026年1月18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陈述。
3. 现场照片证据9份、视频5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18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烤漆房进行烘干作业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引风机电机处于关闭状态等。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8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5. 你单位副总经理杨正武身份证复印件、安全员曾军身份证复印件、油漆工赵世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8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杨正武、曾军、赵世强为你单位员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起点:1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5%(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0%(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未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5%;裁量百分值总和:15%;基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5%×200000=30000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 强 电 话:137****2806
蒋嗣铨 电 话:138****009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