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6〕4006号
发布时间:2026-03-09 10:44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湖南万力工程液压减速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长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59508673D                                    

  注册地址:益阳市高新区东部新区综合服务楼205号

  经营地址:益阳市高新区东部新区高新大道南侧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6日,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指令(预警〔2025〕5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9日对湖南万力工程液压减速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喷漆工序正在作业,喷漆房大门未关闭,并且配套建设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郭欣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赵文生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以及委托代理人具有代理人资格。

  2. 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2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2月10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3.证据名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的环保方面的相关手续。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14份,视频2份;作出时间:2025年12月9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5.证据名称:执法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9日、12月10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2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4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针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5%(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0%[逸散范围: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无]=5%;裁量百分值总和:10%+5%=1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5%×200000元=30000元。

  2026年1月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喷漆生产线停产,其他工序正常生产,大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同时,你单位主动就本案所涉生态环境损害提出赔偿申请。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专家库专家出具的意见,按照虚拟成本法核算,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应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壹佰捌拾玖元整(¥189)。鉴于你单位已积极完成整改,且损害价值极小,未对环境造成明显不良影响,我局决定免除你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你单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综合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决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成军          电    话:134****8822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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