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湖南金能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运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61709132N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东部创业园石坝村木杉塘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4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对湖南金能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焊接工序正在生产,焊接烟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的措施,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焊接烟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运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4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 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2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2月9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焊接烟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4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的环保方面的相关手续。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5份;作出时间:2025年12月4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5.证据名称:执法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4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2月1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2026〕4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2026年1月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焊接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同时,你单位主动就本案所涉生态环境损害提出赔偿申请。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专家库专家出具的意见,按照虚拟成本法核算,你单位焊接烟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应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贰仟零叁拾元整(¥2030)。你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已缴纳。
综合上述事实,你单位虽存在违法行为,但属初次违法,在检查后已及时改正;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较小,符合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2. 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3. 望你单位引以为戒,若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将作为裁量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