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南振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C9XPRH6K
法定代表人:熊啟国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龙塘社区益阳兴达包装有限公司5#制造车间101室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对湖南振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年产25万张网版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
2025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生产,现场建设有4台拉网机。生产原料有聚酯网,树脂胶,重复利用的网框。主要生产工艺有:旧网框→撕掉旧网→网框涂胶→粘贴聚酯网,建设有一套2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和危废暂存间,现场有已生产出来的产品若干,无法提供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文件。经调查,你单位2024年7月19日已获得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振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万张网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益资环评表〔2024〕11号),2025年6月24日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编号:91430902MAC9XPRH6K001Z)。2025年6月25日开始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5年11月2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2、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制作的《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正在进行生产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12月29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2025〕5025号),2026年3月2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字〔2026〕500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2025〕5025号)、《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字〔2026〕5001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26年1月15日完成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并向我局提出了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序号4的适用条件,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