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6〕5003号
发布时间:2026-03-11 08:44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湖南久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启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RH0TF95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黄箭村王家坪组

  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对湖南久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排放噪声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

  2025年9月3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嚎叫声较大,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委托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02时50分对你单位厂界东、南、西、北侧四个方向的生产噪音进行了采样,报告显示,你单位厂界东、南、西、北侧四个方向噪音分贝分别为69、57、67、53(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标准限值为50(分贝)。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30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的现场勘察情况。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1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对涉嫌违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陈述,对检测数据进行确认。

  3、现场照片、视频证据若干,作出时间:2025年9月30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采样情况。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5、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久丰食品有限公司资阳区久丰家禽家畜定点屠宰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久丰食品有限公司资阳区久丰家禽家畜定点屠宰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生产信息以及噪音排放标准。

  6、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509117);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6日;提供单位: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厂界东、南、西、北侧四个方向噪音分贝分别为69、57、67、53(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震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震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5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0000/200000)×100%=1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5%(2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5%(有投诉且经核实)=1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 ]×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0%+5%+5%)×(1-Y)]×200000元=38000元,你单位主动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生态系统修复费用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同时参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从轻减轻的裁量标准的通知》(益环办〔2022〕37号)的规定,你单位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  强         电    话:137****2806

  卢  拓         电    话:151****0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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