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6〕5002号
发布时间:2026-03-11 08:43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富沅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PP0NBXL

  法定代表人:罗友兴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长茅仑村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8日对益阳市富沅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2025年12月17日,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5〕7号),根据资阳区预警令重点执行企业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要求,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应禁止新坯进窑,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中也明确要求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不同预警程度开展对应响应措施,严格执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停限产及车辆运输管控等应急减排措施。2025年12月1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执法人员对资阳区预警令重点执行企业开展巡查,经调阅你单位监控视频发现,自2025年12月17日0时预警令发布后至检查当天,你单位烘干窑陆续新进砖坯20万块左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8.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一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5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50000/200000)×100%=25%;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0%+环境违法次数5%(两年内,含本次2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0%=5%;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 ]×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5%+(0%+0%+0%+0%+5%)×(1-Y)]×200000元=57500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整(57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  强         电    话:137****2806

  卢  拓         电    话:151****0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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