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华昌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700893989
法定代表人:王柏根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会龙路515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9日对益阳市华昌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位于赫山区会龙路515号的老厂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检查现场老厂区已经长期停产,现场无生产设备。经现场执法检测(报告编号:ZXJC202109(CG)074),你公司反射炉车间西面防空洞渗水锑浓度56.4mg/L,反射炉车间西面屋檐水锑浓度19.4mg/L,你公司北面雨水沟破裂口外排雨水锑浓度5.85mg/L,分别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稿)GB30770-2014》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总锑0.3mg/L的187倍、63.6倍和18.5倍。锑白炉车间西面土壤锑含量17337.4mg/kg,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其他项目)表2管制值第二类用地360mg/kg的47.159倍。
经查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对原址进行有效管理,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导致雨水流经厂房墙壁、地面后形成锑浓度超标的雨污水,后通过渗透和径流进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3份,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9月19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检查当时情况以及现场取证情况;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9份,2021年7月8日至10月15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公司未对原址进行有效管理,导致雨水流经厂房墙壁、地面后形成锑浓度超标的雨污水,流入外环境;
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1月1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柏根身份证复印件、益国用(2006)第D00165号土地权属登记证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各1份,2021年7月6日提取,益阳市华昌锑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公司主体身份,你公司为益阳市赫山区会龙路515号老厂区建筑物及土地管理责任人;
5、现场照片,2021年7月6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7月25日、2021年9月19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执法检测情况;
6、《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109(CG)074)1份,2021年10月11日提取,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公司未对原址进行有效管理,锑浓度严重超标的雨水在厂区未防渗的防空洞内聚集渗漏,老厂区建筑物冲淋雨水形成锑浓度超标的雨污水,并通过厂区北面雨水沟破裂口和地面径流进入外环境;
7、《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移送涉嫌环境违法刑事犯罪案件审批表》、《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移送涉嫌环境违法刑事犯罪案件移送书》、《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移送涉嫌环境违法刑事犯罪案件材料清单》各1份,2021年11月17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我局将本案以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移送益阳市森林公安局;
8、《鉴定聘请书》(益森公(刑)鉴聘字[2025]0006号)、《检测报告》(易家检测(2025)第07023号)各1份,2025年7月23日提取,益阳市森林公安局提供,证明你公司对原址建筑物拆除并整改,整改后原址及周边地表水锑浓度均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限值;
9、《关于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予以验收销号的函》及相关资料1份,2024年9月29日提取,中共益阳市赫山区委员会、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提供,证明你公司对原址建筑物完成拆除和清运,并将场地进行了回填平整,自2021年9月19日被发现原址未有效管理至整改完成,违法时间持续12个月以上;
10、《不起诉决定书》(益赫检刑不诉〔2025〕394号、益赫检刑不诉〔2025〕392号)各1份,2025年11月13日提取,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提供,证明司法机关经审查认定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柏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治理污染源修复环境,决定不予起诉;
11、《检察意见书》(湘益检刑行意〔2025〕6号)1份,2025年12月16日提取,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提供,证明司法机关针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环境违法行为的定性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提出司法建议,本案应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调查。2021年11月17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3011号)。2021年11月1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益阳市森林公安局。2025年11月13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行为轻微、认罪认罚、治理污染源修复环境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益赫检刑不诉〔2025〕394号、益赫检刑不诉〔2025〕392号),对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不起诉。2025年12月16日,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检察意见书》(湘益检刑行意〔2025〕6号),《检察意见书》(湘益检刑行意〔2025〕6号)提出,本案违法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2025年12月17日,案件退回我局。2026年1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依法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依法告知你公司进行生态损害赔偿,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生态赔偿申请。2026年1月28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30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公司于2026年2月2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6年2月12日依法公开举行听证。
你公司提出不予处罚的申辩意见,理由如下:老厂区废渣及衍生的相关环保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并非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新增的环保问题。老厂区历史遗留废渣治理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赫山区政府,施工主体为爱一公司,你公司仅承担配合厂房腾空、设备拆除、治理单位进场的辅助义务,认为不应承担治理及后续管护责任。老厂区存在的环保风险,根源在于爱一公司未恢复雨水收集处理系统、未处置废渣残留物。综上,你公司认为我局的处罚与事实不符,请求不予处罚。
根据听证情况,我局对你公司听证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第一,本案认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对原址进行有效管理,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与你公司提出的历史遗留问题无关,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已认定本案违法事实及违法行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文,即司法机关已经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定性,你单位未履行主体责任,对位于益阳市赫山区会龙路515号的老厂区遗留建筑物失管属实。第二,你公司作为老厂区建筑物的产权人,对于厂区原址建筑物的管理责任不因历史遗留废渣治理项目的开展而免除或者转移。你公司是本案确定的环境违法主体无疑。第三,我局对你公司拟处罚款5.9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适用准确。你公司在听证会上陈述申辩的理由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听证维持拟处罚结论。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并进行监测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22%,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0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故,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22%。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20×100%=1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22%×(1-10%)]×20万=5.96万。
综上,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和听证会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小写:596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杨 灿 联系电话:191****963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