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margin-bottom:0.0001pt;margin:0pt;layout-grid-mode:char;text-autospace:ideograph-numeric; text-align:left;line-height:1.5;">企业名称:益阳永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38963057N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新市渡镇民兴街53号
我局于2025年1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内,未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所有涉气工序停产,即造型、熔炼、浇注、抛丸、打磨、加工等工序停产”的要求,1台中频炉正在进行熔炼作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2月2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在预警期间熔炼生产线正在进行生产作业(1台中频炉正在进行熔炼作业,且循环冷却水系统正在运行);
2.《调查查封笔录》,2025年12月2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承认预警期间未停止生产;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025年12月2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4.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5〕8号)》文件,证明自2025年12月28日18时起我市已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明确要求相关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5.现场照片、影像资料,2025年12月28日提取,证明对你单位检查及违法生产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单位熔炼生产线电闸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5日(自2025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日止)。
查封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查封设施、设备存放地点:原地查封。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清单
当事人名称:益阳永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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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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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炼生产线电闸 |
1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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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永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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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