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益环查〔2026〕4002号
发布时间:2026-02-05 16:23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湖南省亦凡合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DUT3F694

  法定代表人:龚月娥

  公司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东部产业园标准化厂房D3栋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6日对湖南省亦凡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车间堆放有废油桶69个,里面装有含油金属废料。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违法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和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装有含油金属废料的废油桶69个予以就地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自2026年2月5日起至2026年3月6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物品清单见附表。查封期间,由你单位自行保管查封的物品,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5日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清单

  被查封单位名称:湖南省亦凡合金有限公司

名称

数量

型号及特征

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

存放地点

装有含油金属废料的废油桶

69个

就地存放

  被查封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被执行人和行政执法机关各存一份。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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