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6〕4001号
发布时间:2026-02-12 16:02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益阳欣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国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5NLC5U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碧云峰村

  当事人姓名:刘细昌

  身份证件号码:430903196701090017

  职务:益阳欣昌建材有限公司厂长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鱼形山村潮桂塘村民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1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对益阳欣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于2019年在高新区鱼形山社区建设碎石、混凝土、水稳料生产线各一条,并投入生产。你单位涉嫌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却已建成建设项目;2、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细昌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何国跃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刘细昌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10日、8月2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以及委托代理人具有代理人资格。

  2. 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10日、8月13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却已建成建设项目;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3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10日、8月29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却已建成建设项目;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事实。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视频18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13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你单位已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5.证据名称:电费清单4份、增值税发票6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一直处于连续生产的状态。

  6.证据名称:执法证复印件4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10日;提取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4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6年1月8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要求听证,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你单位有关听证事项,于2026年1月30日举行听证。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申辩和质证:一、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你单位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具体包括:生产设备已全部拆除,现场已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对场地内原有用地进行全面整理,并采用防雨布、绿网进行严密覆盖,有效防治扬尘及水土流失;修建专用蓄水池,对场内积水进行集中收集,确保废水不外排。目前,场地已按环保要求整理处置完毕。

  二、该场地原系为配合中建五局高新区域相关项目设立的砂石等原材料临时供应及中转场所。合作期间,已按计划完成如舟路、陆家坡路等项目供料任务并竣工。因中建五局负责的花亭路、薛花湾路等项目暂未启动,导致场地内仍有部分备料堆积。三、因中建五局高新区项目砂石供应款项长期未结付,导致你单位资金链紧张,经营持续亏损。你单位虽已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当前经营已十分困难,高额罚款将使企业难以为继,请求尽可能减轻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听证会认定的事实与原认定事实基本一致,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你单位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主动拆除生产设施、全面停止生产,并采取场地整理覆盖、建设蓄水设施等整改措施,有效减轻了环境污染风险,我局对你单位在听证会中提出的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针对你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中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第一项“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你单位于2019年已建成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及时改正):(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仅建设部分,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违法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1%+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36%×100万=36万。

  对违法责任人员刘细昌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X=(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5万元/20万元)×100%=25%,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0%(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为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25%(责任主体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25%,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5% +25%×75%)×20万元=8.75万元。

  鉴于你单位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时完成整改并全面停产,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同时,参照同类案件行政复议和解实践,遵循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及我局案审会决议,针对你单位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如下:

  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细昌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你单位予以减轻处罚,即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 2 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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