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6〕4002号
发布时间:2026-02-14 15:57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长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507151909

  注册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东部创业园石坝村湖南灏森办公科研楼101室

  违法行为发生地址: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梅岭工业园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25日,接群众匿名举报,益阳市谢林港镇涧山村田家仑村民组有一家作坊提炼油,涉嫌污染环境,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益阳市森林公安局开展联合调查,发现该作坊(益阳高新区环球油脂经营部)从益阳高新区明辉废品回收店经营者蔡明辉处收购了二氯甲烷原料废桶、甲苯二异氰酸酯原料废桶等废铁桶用于储存其在益阳及周边市县收购的食品行业废弃油脂。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益阳市森林公安局开展联合调查,现场查获标识“理文化工”二氯甲烷空桶15个、盛装满物料标识“理文化工”二氯甲烷桶9个。经查,2022年至2024年4月,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将二氯甲烷原料废铁桶随意放置在车间、厂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二氯甲烷原料(生产厂家: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废铁桶(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  废物代码900-041-49)。非公司员工欧台英将车间、厂内的627个二氯甲烷原料废铁桶,共计11.6吨,收集后出售给益阳高新区明辉废品回收店蔡明辉,蔡明辉再出售给益阳高新区环球油脂经营部实际经营者李浩,导致603个二氯甲烷原料废铁桶去向不明。公安机关于2024年4月30日对蔡明辉、李浩涉嫌犯罪行为刑事立案,2025年7月4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蔡明辉、李浩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行政机关查处。7月28日,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在益阳高新区两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欧台英出售给蔡明辉的部分二氯甲烷原料废铁桶进行现场指认;8月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生产情况、危险废物贮存情况进行现场勘察。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2份,2025年7月28日、8月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证明:1.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使用二氯甲烷有毒化学物质,你单位生产工艺会产生二氯甲烷空桶;2.2024年4月2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益阳市森林公安局,对益阳市谢林港镇涧山村田家仑村民组26号益阳高新区环球油脂经营部现场查获的标识“理文化工”二氯甲烷空桶、盛装满物料标识“理文化工”二氯甲烷桶等废铁桶(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产废单位为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现贮存在益阳高新区两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环评报告表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验收报告表复印件各1份,《危险废物接纳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2025年8月25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生产工艺需要使用二氯甲烷原材料,盛装二氯甲烷的空桶属于沾染性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

  3.现场照片,2025年7月28日、8月5日、11月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证明你单位产废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人身份证复印件7份,劳动合同复印件5份,工作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2025年8月25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适格,相关证人为你单位员工,法定代表人授权同意证人证言有效;

  5.2022年至2024年二氯甲烷出入库台账复印件1份,2022年至2024年二氯甲烷销售合同复印件3份,2022年至2024年二氯甲烷购销合同复印件3份,2024年5月6日由益阳市森林公安局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2022年至2024年4月产生627个二氯甲烷原料废铁桶,共计11.6吨;

  6.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6份,2025年8月22日、10月30日、11月4日、11月7日、11月1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证明你单位2022年至2024年4月,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氯甲烷原料废铁桶随意放置在车间、厂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二氯甲烷原料(生产厂家: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废铁桶(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共计11.6吨,导致603个二氯甲烷原料废铁桶去向不明;

  7.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复印件10份,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4份,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复印件1份,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复印件1份,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卷宗复印件1份,《蔡明辉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1份,2025年8月提取,益阳市森林公安局提供,证明目的同上;

  8.《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各1份,2025年7月8日提取,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提供,证明目的同上;

  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第三页、第二十八页各1份,2025年8月25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二氯甲烷原料废铁桶属于沾染毒性的废弃容器,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  废物代码900-041-49。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4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于2026年1月2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2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你单位有关听证事项,于2026年2月13日举行听证。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申辩和质证:一是主张一直以来积极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生产经营活动已搬迁至东部新区;二是违法行为发生后已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改进了原料运输方式和贮存方式,不再使用桶装二氯甲烷等,而是采用槽罐车运输、贮存二氯甲烷等,同时新建了危废暂存间;三是认为欧台英卖危废桶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违法所得未进你单位账户;四是担心罚款会对你单位上市等造成影响;五是恳请关心帮扶你单位,给予你单位容错改正的空间,请求减免处罚。但你单位未就上述意见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我局对你单位在听证会中提出的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Y=(100000/1000000)×100%=1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22%+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1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未造成不良影响”0%=33%;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33%×(1-10%)]×100万=39.7万元。鉴于你单位事后能够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并主动落实整改措施,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你单位已自行拆除违法行为发生地大部分设施设备,已经彻底消除了该地及周边安全隐患,有效消除了环境风险隐患,体现了积极整改的态度并采取了一系列实际举措,同时,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小写:3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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