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6〕4005号
发布时间:2026-02-14 15:56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姓名:欧台英

  身份证件号码:421081195101215626

  户籍地址:湖北省石首市大垸乡黄木山村八组8-12

  经常居住地: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院内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25日,接群众匿名举报,益阳市谢林港镇涧山村田家仑村民组有一家作坊提炼油,涉嫌污染环境,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益阳市森林公安局开展联合调查,发现该作坊(益阳高新区环球油脂经营部)从益阳高新区明辉废品回收店经营者蔡明辉处收购了二氯甲烷原料废桶、甲苯二异氰酸酯原料废桶等废铁桶用于储存其在益阳及周边市县收购的食品行业废弃油脂。公安机关于2024年4月30日对与欧台英(以下简称“你”)有业务往来的蔡明辉的违法行为刑事立案,2025年7月4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蔡明辉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行政机关查处。经查,你与蔡明辉(另案处理)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出售二氯甲烷原料废桶经营活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上述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出售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2份,2025年7月28日、8月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证明2024年4月2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益阳市森林公安局,对益阳市谢林港镇涧山村田家仑村民组26号益阳高新区环球油脂经营部现场查获的二氯甲烷空桶、盛装满物料标识“理文化工”二氯甲烷桶等废铁桶(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产废单位为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现贮存在益阳高新区两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和益阳高新区环球油脂经营部堆放危险废物明细表各1份,2025年7月28日提取,益阳高新区两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目的同上;

  3.你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人身份证复印件6份,劳动合同复印件5份,工作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2025年8月25日提取,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证人为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员工;

  4.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环评报告表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验收报告表复印件各1份,《危险废物接纳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2025年8月25日提取,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生产工艺需要使用二氯甲烷原材料,盛装二氯甲烷的空桶属于沾染性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

  5.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2022年至2024年二氯甲烷出入库台账复印件1份,2022年至2024年二氯甲烷销售合同复印件3份,2022年至2024年二氯甲烷购销合同复印件3份,2024年5月益阳市森林公安局提取,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2022年至2024年4月产生627个二氯甲烷原料废铁桶,共计11.6吨;

  6.现场照片,2025年7月28日、8月5日、11月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证明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产废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

  7.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6份,2025年8月22日、10月30日、11月4日、11月7日、11月1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证明你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出售经营活动违法事实;

  8.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复印件8份,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4份,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复印件1份,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复印件1份,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卷宗复印件1份,《蔡明辉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1份,2025年8月提取,益阳市森林公安局提供,证明目的同上;

  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第三页、第二十八页各1份,2025年8月25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二氯甲烷原料空桶属于沾染毒性的废弃容器,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400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于2026年1月2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2月3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你有关听证事项,于2026年2月13日举行听证。你在听证会上提出申辩和质证:因文化水平不高,年纪较大,主观上违法认知较低,违法所得数额仅20000元,申请再次减轻处罚。但未就上述意见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经我局集体讨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且已充分考虑你的从轻处罚情节,已无降低罚款数额的法律依据。我局对你在听证会中提出的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量以下情形:鉴于你为自然人,虽实施了无许可证收集危险废物的行为,但未实际开展危险废物的处置或利用活动,调查中亦未发现因你的行为直接导致环境污染事故或可查证的实质性环境损害,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同时,你的年龄较大(74岁),对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辨别与守法能力相对较弱,主观过错程度较轻。如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8-2无证或者未按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裁量标准,计算出的罚款金额将导致处罚决定明显不当。根据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湘司发〔2021〕12号)中“对适用有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导致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不予或者变通适用,但必须充分说明理由”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保障行政处罚可执行性的原则,本案不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参考同类案件司法实践,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小写:1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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