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益阳高新区环球油脂经营部
经营者:周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0MA7AM2U64B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谢林港镇涧山村田家仑村26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25日,接群众匿名举报,益阳市谢林港镇涧山村田家仑村民组有一家作坊提炼油,涉嫌污染环境,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益阳市森林公安局开展联合调查,发现该作坊(益阳高新区环球油脂经营部)从益阳高新区明辉废品回收店经营者蔡明辉处收购了二氯甲烷原料废桶、甲苯二异氰酸酯原料废桶等废铁桶用于储存其在益阳及周边市县收购的食品行业废弃油脂。公安机关于2024年4月30日对益阳高新区环球油脂经营部(以下简称“你经营部”)实际经营者李浩的违法行为刑事立案,2025年7月4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浩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行政机关查处。经查,你经营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甲苯二异氰酸酯原料废桶、二氯甲烷原料废桶经营活动,并用废桶盛装收购的食品行业废弃油脂后连油带桶销售到生物柴油提炼厂牟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上述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7月28日,周宇、李浩对收集、贮存并出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指认。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并出售的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5年7月2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证明2024年4月2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益阳市森林公安局,在你经营部现场查获了二氯甲烷原料废桶、甲苯二异氰酸酯原料废桶等废铁桶(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上述危险废物现贮存在益阳高新区两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和《益阳高新区环球油脂经营部堆放危险废物明细表》各1份,2025年7月28日提取,益阳高新区两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目的同上;
3.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李浩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25年8月6日提取,你经营部提供,证明你经营部及经营者周宇、李浩基本信息;
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8月6日作出,现场照片11张,2025年7月2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证明你经营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并出售的经营活动违法事实;
5.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复印件12份,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6份,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复印件1份,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复印件1份,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卷宗复印件1份,《蔡明辉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1份,《李浩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1份,2025年8月提取,益阳市森林公安局提供,证明目的同上;
6.《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各1份,2025年7月8日提取,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提供,证明目的同上;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第三页、第二十八页各1份,2025年8月25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二氯甲烷原料废桶、甲苯二异氰酸酯原料废桶属于沾染毒性的废弃容器,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4004号)告知你经营部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经营部于2026年1月30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2月3日向你经营部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你经营部有关听证事项,于2026年2月13日举行听证。你经营部在听证会上提出申辩和质证:一是对本案违法事实予以认可;二是你经营部不知道蔡明辉送的是危废桶;三是经济困难,还欠债,请求在10万元罚款基础上再从轻处罚。但你经营部未就上述意见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经我局集体讨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且已充分考虑你经营部从轻处罚情节,已无降低罚款数额的法律依据。我局对你经营部在听证会中提出的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量以下情形:你经营部于2025年8月20日主动提交《生态损害赔偿报告》,对污染土壤开挖并送至砖厂综合利用,10月20日完成生态损害修复,危废应急处置、利用、修复等费用共计43665元,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你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自行拆除、关闭生产设施,彻底终止了违法经营状态,主动消除了环境风险隐患。如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8-2无证或者未按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裁量标准,计算出的罚款金额将导致处罚决定明显不当。根据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湘司发〔2021〕12号)中“对适用有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导致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不予或者变通适用,但必须充分说明理由”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保障行政处罚可执行性的原则,本案不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参考同类案件司法实践,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小写:1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