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顺丰海绵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4PA71QX1
法定代表人:严胜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金山村
2025年7月10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磋商(益赫检行公磋﹝2025﹞8号):提及蔡明辉从益阳市赫山区顺丰海绵厂严军处收购危废铁皮桶,要求查处磋商函提及的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实,2022年9月14日至2024年1月15日期间,益阳市赫山区顺丰海绵厂(以下简称:你单位)销售负责人严军将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488个甲苯二异氰酸酯和二氯甲烷空桶销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蔡明辉,单个空桶重量约18千克,30元/个,总重量8.784吨,合计收取费用14640元,被售出空桶用于盛装废油。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HW49的规定,甲苯二异氰酸酯和二氯甲烷空桶属于沾染性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1-49。你单位产生的沾染性危险废物未纳入危险废物处置合同范围,对销售责任人严军将沾染性危险废物当成一般固废处理的行为疏于管理。
你单位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5年10月20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苯二异氰酸酯和二氯甲烷有毒化学物质,你单位生产工艺会产生甲苯二异氰酸酯和二氯甲烷空桶;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0月2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严胜对严军售卖空桶的答复以及你单位2021年至今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处置情况;
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0月29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销售负责人严军将你单位产生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和二氯甲烷空桶488个销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蔡明辉,收取价款14640元;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销售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10月20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适格;
5、岗位证明1份,2025年10月29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严军为你单位产品销售责任人;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表各1份,2025年10月23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生产工艺需要使用甲苯二异氰酸酯和二氯甲烷两种原材料,盛装甲苯二异氰酸酯和二氯甲烷的空桶属于沾染性危险废物,根据环评要求应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接纳处置合同》各3份,2025年10月23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自2022年完成建设项目验收以后与湖南欣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未将沾染性空桶纳入处置范围;
8、《危险废物接纳处置合同》1份,2025年10月24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根据市场询价,沾染性危险废物(桶类)的处置价格为2400元/吨,严军售出的空桶处置费用大约为21081.6元=2400×[(488×18kg)÷1000];
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第三页、第四页和第二十八页各1份,2025年10月2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甲苯二异氰酸酯和二氯甲烷空桶属于沾染毒性的废弃容器,危险废物编号为900-041-49;
10、益阳市森林公安局询问笔录6份,2025年9月5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2022年9月14日至2024年1月15日期间,你单位销售责任人严军将甲苯二异氰酸酯和二氯甲烷空桶售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蔡明辉,上述沾染性废物转售后用于盛装废油;
1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0月31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蔡明辉从2022年9月14日至2024年1月15日期间,在严军处收购甲苯二异氰酸酯和二氯甲烷空桶售大约488个,单价30元,上述沾染性废物转售后用于盛装废油;
12、《益阳市森林公安局提取笔录》《益阳海绵严军售桶清单》和《2021年-2024年防火棉车间原材料明细账》各1份,2025年9月5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目的同上;
13、《蔡明辉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1份,2025年9月5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目的同上;
14、《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1份,2025年9月5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目的同上;
15、甲苯二异氰酸酯和二氯甲烷进货台账,2025年10月31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自2022年投产至2024年1月1日甲苯二异氰酸酯和二氯甲烷进货明细,你单位实际产生的上述两种沾染性危险废物数量大约为488个,总重量为8.784吨=(488×18kg)÷1000;
16、现场照片,2025年10月20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你单位生产区域未见堆存沾染性危险废物空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调查,2026年1月17日我局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3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以及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8-1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证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裁量标准,裁量因子:裁量起点60%,其余裁量因子:涉案危险废物总量-3吨以上不足10吨-6%;涉案危险废物去向情况-资源化综合利用-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裁量因子累计60%+6%+2%+7%=75%。罚款金额=所需处置费用×裁量百分值总和×5倍=20万×75%×5倍=75万。
根据《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湘司发〔2021〕12号)中“对适用有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导致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不予或者变通适用,但必须充分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案不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说明理由如下:
第一,企业规模与主体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你单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属于小微企业。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背景下,对小微企业应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兼顾法律的刚性和执法的柔性,避免“过罚不当”。你单位受目前经营环境的影响,裁量确定的罚款金额无力承担。
第二,违法情节与主观过错。你单位系初次环境违法,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单位立即对厂区进行了全面清理,后续未再发生相同违法行为,主动消除了环境风险隐患。你单位将沾染性危险废物误认为一般固废处理说明你单位环保意识不足,但并非主观恶意违法。你单位通过出售沾染性危险废物实际获得的利益为14640元,裁量罚款金额为75万元,在未对外环境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裁量金额确定的罚款额度75万元也已明显超出惩罚性行政处罚的范畴。
第三,社会危害程度与责任区分。本案涉及的沾染性危险废物最终由益阳高新区环球油脂经营部全部进行资源化利用,案件调查处置过程中,你单位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生态损害赔偿,经审查认定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未对外环境造成污染,不符合生态损害赔偿程序启动条件属实。以上可以认定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实际造成社会危害也未造成外环境危害。你单位作为上游销售环节,其社会危害程度低于下游非法处置环节。但在本案同系列案件中,你单位作为生产型单位,由你单位承担比下游处置企业(个体工商户)略重的行政处罚符合裁量适当的原则。
综上,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肆仟陆佰肆拾元(小写:14640.00元)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小写:15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储梦莹 联系电话:191****9622
杨 灿 联系电话:191****963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