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6〕5001号
发布时间:2026-01-09 16:23 作者: 来源:益阳日报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2;">  益阳市新宏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PKFK39P

  法定代表人:张正华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有色工业园8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8日对益阳市新宏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主要为新桥河镇食品工业园集中供热,现场一台8吨生物质锅炉正在正常生产,一台0.9吨蒸汽发生器未启用,针对生产废气配套建设水幕、布袋除尘设施各一套,现场检查时连接布袋除尘设施的废气收集管道已断开,布袋除尘设施闲置未使用,正在运行的水幕除尘设施有跑冒滴漏现象,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委托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气排口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报告显示,你单位氮氧化物3次检测结果分别为279mg/m3、317mg/m3、347mg/m3,平均值为314mg/m3,标准限值为200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0.57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8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的现场勘察情况。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24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对检测报告进行确认。

  3、现场照片、视频证据若干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8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检测情况。

  4、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509022)及送达回证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4日,提供单位: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废气排口氮氧化物3次检测结果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0.57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50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10%;超标状况:4%(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不足100%);其余裁量因子都为“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0%+4%)×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000=14%×1000000元=140000元,你单位主动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1311元,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同时参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从轻减轻的裁量标准的通知》(益环办〔2022〕37号)的规定,你单位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  强         电    话:137****2806

  卢  拓         电    话:151****0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