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3024号
发布时间:2025-09-11 16:12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利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RWE8C0Q

  法定代表人:熊嘉庆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全丰村

  2025年6月1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利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东南侧有一拆解棚,该拆解棚地面有拆解过程中洒落的废机油及废汽油柴油等,用锯木灰覆盖,拆解棚外露天堆放3个大型废油收集桶(桶内装废机油)、和若干废机油壶、废润滑油桶,总重量为305.2KG。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第六款:贮存设施污染控制要求中的一般规定中第一项的要求: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证件名称: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5年6月11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检查当时情况以及现场取证情况;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6月26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检查问题的答复;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各1份,2025年6月11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适格以及你单位依法办理环评审批等手续;

  4、现场照片、视频,2025年6月11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调查。2025年7月16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5〕3027号),8月27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30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因子裁量起点10%,其余裁量因子: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罚款金额=[10%+0%×(1-10%)]×100万=10万。该单位在查处后立即进行了整改,立即将露天贮存的危险废物转移至危险废物仓库,并自愿进行生态损害赔偿。根据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组织湖南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对该公司现场情况进行勘验评估,评估结果为:露天贮存的废油收集桶和废机油桶存放位置地面已硬化,未对外造成环境污染。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减轻处罚,减轻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即10万×50%=5万。

  依据《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施不同种类或者幅度的行政处罚可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市场主体损害最小的行政处罚;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利益挂钩,不得趋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小写:5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谭  创             电    话:159****006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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