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5010号
发布时间:2025-10-17 17:07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旭丰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R1AP15

  法定代表人:邓旭雄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黄溪桥村万家园组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0日对湖南旭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5年7月1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未进行屠宰,自建的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处理预存的屠宰废水。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阳大队委托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15时06分对你单位废水总排口排放的水质进行采样,报告显示,你单位废水总排口水质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均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一级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检测数据为95mg/L,限值80mg/L,超标0.18倍,氨氮检测数据为45.9mg/L,限值15mg/L,超标2.0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10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的现场勘察情况。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29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对涉嫌超标排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陈述。

  3、现场照片证据5份,视频证据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10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检测情况。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0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5、关于《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李昌港屠宰场生猪屠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0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生产信息。

  6、湖南旭丰食品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份)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0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生产信息。

  7、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507052-1)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9日,提供单位: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废水总排口水质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项指标均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一级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501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在2025年9月16日向我局提出提出听证申请,听证会于2025年9月30日14时45分在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三楼会议室进行。经听证,我局认定该案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建议维持对你单位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7-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对你单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10%;超标污染物数目2%(2个);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8%(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其余裁量因子都为“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0%+2%+0%+8%+0%+0%+0%+0%)×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000=20%×1000000元=200000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  强         电    话:137****2806

  卢  拓         电    话:151****0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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