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永兴旺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RJTQ58W
经营者:皮勇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双枫树村第十五村民组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30日对益阳市资阳区永兴旺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在生猪养殖过程中,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2025年5月30日,我局收悉中央第三巡视组第6批移交信访件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益阳市资阳区永兴旺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生猪养殖,存栏生猪850余头,现场发现位于你单位猪舍围栏东南侧的沟渠内有残留的粪污水;在你单位的第三级沉淀池内有一台潜水泵已接通有电源线,潜水泵排口接有一根内径约15厘米,长度约10米左右的塑料管,可连接至围栏南侧的废弃农田,废弃农田内有通过塑料管排出的粪污水。2025年5月3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委托湖南守政检测有限公司对益阳市资阳区永兴旺养殖场厂界东南侧沟渠内和厂界南侧废弃农田内的粪污水、北侧居民点的环境噪声、厂界下风向和北侧居民点的臭气浓度进行了采样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守政检测检字(2025)第05041号),你单位厂界东南侧沟渠内粪污水PH值为7.0,粪大肠菌群1.4×104个/L,化学需氧量6.01×103mg/L,总磷5.62mg/L,总氮162mg/L,悬浮物26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34×103mg/L;厂界南侧废弃农田内的粪污水PH值为7.0,粪大肠菌群8.0×103个/L,化学需氧量882mg/L,总磷4.40mg/L,总氮19.3mg/L,悬浮物237mg/L,五日生化需氧量361mg/L;北侧居民点的环境噪声56dB;厂界下风向臭气浓度14,北侧居民点臭气浓度12。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5月30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的现场勘察情况。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5月30日、2025年6月7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对涉嫌违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陈述,并确认检测结果。
3、现场照片证据13份,视频证据1份,作出时间:2025年5月30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检测情况。
4、经营者皮勇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皮演兵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30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5、湖南守政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采样人员上岗证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7日;提供单位:湖南守政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湖南守政检测有限公司具备检验检测资质。
6、湖南守政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守政检测检字(2025)第05041号)及送达回执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7日;提供单位:湖南守政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湖南守政检测有限公司在你单位各点位采样的检测数据。
7、生猪购买收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30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购买生猪的凭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6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6月10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2025〕5011号)。2025年6月1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5006号)。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2025〕50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5006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才量表的裁量标准规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3000/50000)×100%=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5%;其余裁量因子都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6%+5%×(1-6%)]×50000元=5350元。
通过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3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 强 电 话:137****2806
易 军 电 话:137****001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4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