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5〕5002号
发布时间:2025-08-11 15:50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正荣和种养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R2CW06A

  法定代表人:莫谱生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新胜村廖家仑村民组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6日对益阳市正荣和种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使用。

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经调阅资料发现你单位2021年3月1日获得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益阳市正荣和种养有限公司年产5万头生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益环评书〔2021〕3号),2023年8月1日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430902MA4R2CW06A001W,2025年1月再自主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作出时间:2025年5月2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的现场勘察情况。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5月2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对涉嫌违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陈述。

  3、现场照片证据7份,作出时间:2025年5月2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5、关于益阳市正荣和种养有限公司年产5万头生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1份,关于益阳市正荣和种养有限公司年产5万头生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复印件1份,关于益阳市正荣和种养有限公司年产5万头生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益阳市正荣和种养有限公司年产5万头生猪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手续办理情况、验收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2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5%(报告书且未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排放污染物种类5%(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环境违法次数4%(两年内含本次2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5%(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19%;裁量百分值总和:20%+19%=39%;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39%×100万=39万元。

  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对违法责任人员莫立平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X=25%;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16%;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5%+16%×(1-25%)]×20万元=7.4万元,综上所述,应该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元整,对你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莫立平罚款柒万肆仟元整。

  你单位于2022年10月正式投产,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最迟应在2023年10月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你单位完成验收的时间为2025年1月,2023年10月至2025年1月期间,你单位因非洲猪瘟频发,一直无法正常生产,导致验收工作进度缓慢,你单位生产正常以后及时推进验收工作并完成验收,未验收期间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不断增强环境安全意识。

  2.规范养殖,严格落实环境主体责任,确保环境质量安全稳定。

  联系人:郭  强         电    话:13707372806

  卢  拓         电    话:15173700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