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5〕3005号
发布时间:2025-09-17 17:23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王明学 :

  地  址:益阳市张家塞乡金甲村第九村民组

  2025年6月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王明学(以下简称:“你”)名下的1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卡特挖掘机(发动机编号CAT0324DVJZR01175),机械编码为:X-JHD000127,排放阶号为国II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排气烟度检测;根据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WLBA2025060301)数据,显示平均值1.37m-1,超过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限值为﹤0.8 m-1)的0.71倍。

  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5年6月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对我局依法对你所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卡特挖掘机(发动机编号CAT0324DVJZR01175),机械编码为:X-JHD000127,进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执法检测;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6月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对检查执法检测现场情况的确认;

  3、检测报告(编号:WLBA2025060301),2025年6月3日提取,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所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卡特挖掘机(发动机编号CAT0324DVJZR01175),机械编码为:X-JHD000127排气烟度三次平均值1.37m-1,超过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限值为﹤1.0m-1)的0.71倍。

  4、王明学身份证明,2025年6月3日提取,你提供,证明你身份信息;

  5、现场照片、视频,2025年6月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执法检测现场情况以及被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的型号情况。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针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调查,2025年7月13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5〕3025号),要求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8月13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2025〕300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以及有权提出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你的违法处罚金额为5000元。你已于接到整改通知后对违法问题立即整改,6日内将该挖掘机予以报废处置,彻底的消除了污染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益阳市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5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不予处罚的情节。

  依据《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施不同种类或者幅度的行政处罚可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市场主体损害最小的行政处罚;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利益挂钩,不得趋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谭  创             电    话:159****006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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