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新通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RPLE44K
法定代表人:刘通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天成垸村
2025年3月4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接群众投诉,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天成垸村的益阳新通电子有限公司存在噪声、水污染,影响周边群众生活。
经查实,益阳新通电子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铝电解电容生产加工企业,主要产品为铝电解电容,生产工艺为:铝箔处理—卷绕—浸渍—装配—老化—测试—成品包装。其中浸渍工序使用电解液进行,不产生废液,无生产废水外排。
2025年3月4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对益阳新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的厂界环境噪声和无组织废气进行执法检测。根据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编号:JK2503019)显示,你单位厂界东侧、厂界南侧、厂界北侧昼间环境噪声58dB(A),59dB(A),59dB(A),均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1类标准限值55dB(A)限值,厂界南侧、厂界北侧夜间环境噪声48dB(A),49dB(A),均超出GB12348-2008表1中的1类标准限值45dB(A)限值。经检测你单位无组织废气总悬浮颗粒物未超出排放限值。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5年3月5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2025年3月4日13点至3月5日1点现场检查情况以及现场执法采样取证情况;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3月17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通对现场检查问题的答复,你单位执法检测点位噪声超出限值,我局已依法送达执法检测报告(编号:JK2503019);
3、检测报告1份(编号:JK2503019),2025年3月7日提取,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厂界环境噪声超出限值;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1份,2025年3月17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适格;
5、现场照片、视频,2025年3月17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3月20日立案调查。
2025年4月10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益环改〔2025〕3017号),4月10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30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因子裁量起点10%,其余裁量因子: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罚款金额=[10%+0%×(1-10%)]×20万=2万。
依据《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施不同种类或者幅度的行政处罚可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市场主体损害最小的行政处罚;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利益挂钩,不得趋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敏 电 话:137****1555
谭 创 电 话:159****006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