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3020号
发布时间:2025-06-30 16:17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岩泰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TFC371R

  法定代表人:姚政良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街道工具厂院内

  2025年3月1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接益阳市蓝天保卫战指挥办公室线索,位于赫山区会龙山街道的湖南岩泰石业有限公司露天堆存泥渣。

  经查,湖南岩泰石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大理石加工的建筑用石的公司,使用大理石作为原材料制作建筑材料。生产工艺:大理石-湿法切割-产品销售。

  2025年3月1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岩泰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检查现场,你单位厂区内湿粉泥渣露天堆放未设置围挡,未覆盖面积约100平方,露天堆放湿粉泥渣约50吨。

  经查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易产生扬尘的堆存物料未建设围挡、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证件名称: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5年3月19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检查当时情况以及现场取证情况;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3月19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该单位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检查问题的答复;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各1份,2025年3月19日提取,该单位提供,证明该单位主体身份;

  4、现场照片、视频,2025年3月19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易产生扬尘的堆存物料未建设围挡、未覆盖。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及堆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储存上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4月2日立案调查。2025年4月11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5〕3021号),5月29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30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因子裁量起点10%,其余裁量因子: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罚款金额=[10%+0%×(1-10%)]×10万=1万。

  依据《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施不同种类或者幅度的行政处罚可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市场主体损害最小的行政处罚;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利益挂钩,不得趋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小写:1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敏             电    话:137****1555

  谭  创             电    话:159****006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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