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益阳三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克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27B89D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大桃路鑫桃苑1栋对面1楼门面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对益阳三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为落实益阳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大气轻中度污染管控工作的通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共建设有四个生产车间,分别为两间喷印生产车间(一间放置有两台喷印设备,一间放置有一台喷印设备),一间雕刻生产车间(放置有三台雕刻机),一间组装制作生产车间,喷印生产车间和雕刻生产车间配套建设有一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放置一台喷印设备的生产车间正在进行喷印工序生产作业,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UV光氧+活性炭吸附)正在运行,但废气处理设施内的UV灯管部分损坏(共40支UV灯管,其中有5支灯管损坏),未及时更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2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的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4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陈述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的事实。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6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2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现场生产和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5.证据名称: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施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30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4月3日要求听证,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公开举行了听证。
你单位提出如下听证意见:你单位无环境违法行为,请求依法免予处罚。理由如下:第一、你单位针对喷印设备加装了密闭空间,安装了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经检测你单位生产车间作业期间检测结果均在标准值范围,你单位未造成大气污染的后果;第二、关于UV灯管的问题,灯管存在两种型号分别为红光和绿光,灯管属于高消耗品,在工作中很容易损坏,且生态环境部门在现场检查时认为有8支故障,实际情况为5支故障,另外3支红色为正常红色型号,5个灯管故障不影响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只会降低设施处理效率,问题发现以后你单位也立即进行了维护整改;第三,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现经营困难。
根据双方质证情况和听证会意见,经我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对你单位的听证意见采纳如下:对第一点意见部分采纳,你单位提出的历史检测报告数据不能作为本次无环境违法后果的依据;对第二点意见部分采纳,5支UV灯管故障会降低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属实,你单位管理不到位,对于故障零部件未及时更换,5支UV灯管故障未更换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对第三点意见予以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的裁量起点百分值为10%,空间、设备密闭情况是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百分值为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3万元:(10%+5%)*2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施不同种类或者幅度的行政处罚可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市场主体损害最小的行政处罚;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利益挂钩,不得趋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你单位在灯管故障后按要求采购新的UV灯管并进行了更换,对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存在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综上,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户 名: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敏 联系电话:137****1555
秦 政 联系电话:158****7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