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益阳市源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C9FDLQ0A
法定代表人:李达
地址:益阳市东部新区鱼形山街道319国道旁(衡龙桥镇塑编工业基地)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6日对益阳市源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5年3月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破碎生产线、热熔造粒生产线正在生产。按环评批复要求,你单位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但你单位产生的废气实际经“密闭管道收集+两级水喷淋+湿式静电除尘+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现场配套建设的治污设施正在运行,其中一级喷淋废水水箱上方设置了一个排口,现场有废水通过水箱排口流出经塑料管道排入厂区北侧雨水沟,二级喷淋废水水箱上方也设置了一个排口,排口有废水通过不锈钢管道流入雨水沟西侧开始端上方的一个沉淀池内,沉淀池上方设置有一个排口,现场有废水从排口排入雨水沟,两级水喷淋设施排入雨水沟的废水经由水泥雨水沟(长约49米、宽约15厘米、深约10厘米)向东侧排出最终流入外环境。
我局现场委托湖南中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一级喷淋塔废水、二级喷淋塔入沉淀池废水、沉淀池流入雨水沟废水、雨水沟流出厂区废水、厂区雨水沟流入外环境废水进行现场采样监测,根据2025年3月24日湖南中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5】03-138)显示,你单位厂区雨水沟流入外环境废水化学需氧量检测结果为71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150mg/L)的3.7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环保专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书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6日、2025年4月3日;提供单位:益阳市源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被委托人王振华具备合法授权。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两级水喷淋废水通过雨水沟排入外环境的事实及采集水样情况。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3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2日、2025年4月3日、2025年7月15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陈述两级水喷淋设施中的废水通过雨水沟排入外环境的事实。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6日、2025年7月15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单位废水采样情况及你单位整改情况。
5.证据名称:执法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6日、2025年7月15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6.证据名称: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6日;提供单位:益阳市源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按环评批复要求,你单位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但你单位产生的废气实际经“密闭管道收集+两级水喷淋+湿式静电除尘+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
7.证据名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5】03-138);报告日期:2025年3月24日;提供单位:湖南中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厂区雨水沟流入外环境废水化学需氧量检测结果为71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150mg/L)的3.76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百分值为1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1天以上不足5天的裁量百分值为2%,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12万(12%×100万)。
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4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7月1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申请报告,并于2025年8月8日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叁仟肆佰壹拾贰元整。为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践行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综上,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叁佰柒拾陆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户 名: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储梦莹 联系电话:191****9622
秦 政 联系电话:158****7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