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5〕6号
发布时间:2025-08-28 10:34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湖南口味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志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M2BC87C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高新大道8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对湖南口味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锅炉改造项目配套建设的三级沉淀池、低氮燃烧设备、排气筒等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锅炉改造项目已于2023年12月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行政副经理、安全环保专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9日、4月11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副经理和安全环保专员的基本信息进而证明你单位系适格行政相对人。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锅炉房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3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9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锅炉改造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锅炉改造项目投入使用的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11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锅炉改造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锅炉改造项目投入使用的事实。

  4.证据名称:龙岭工业集中区口味王槟榔产业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环评批复(益环审(表)[2018]4号)、验收组意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龙岭工业集中区口味王槟榔产业城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环评要求及验收等相关信息。

  5.证据名称: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环评批复(益赫环评表〔2024〕31号)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锅炉改造项目建设内容、环评要求等,进而证明你单位锅炉改造项目未按环评要求办理验收手续。

  6.证据名称:沧水铺基地生物质锅炉低氮改造合同、沧水铺基地油气两用锅炉采购安装合同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1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锅炉改造项目建设的锅炉采购、安装等信息。

  7.证据名称:劳动合同书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1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行政副经理和安全环保专员为你单位在职员工。

  8.证据名称:益阳市市长热线投诉举报交办单和反馈内容切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9日;提供单位:益阳市市长热线;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

  9.证据名称:湖南口味王实业有限公司锅炉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8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锅炉改造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改正了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系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益阳市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益环发〔2024〕17号)附件《益阳市生态环境适用执法观察期违法行为目录》序号1项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决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签订了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  立               电    话:135XXXX1919

  李  斌               电    话:177XXXX7817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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