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湖南马王堆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卫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94729804G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南路东侧(龙岭工业园)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对湖南马王堆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水污染事故未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书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身份适格,被委托人黎柏军具备合法授权。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1月2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造成水污染事故未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的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12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陈述造成水污染事故未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的事实。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8份,作出时间:2024年11月2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单位生产废水采样情况。
5.证据名称: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6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6.证据名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HW24110310);报告日期:2024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采样水质数据偏高,含有你单位部分渗漏的生产废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4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30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二、通用裁量表(13)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Y百分值为2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2万元=[20%+(0%)×(1-20%)]×10万。
综上,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户 名: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敏 联系电话:137****1555
秦 政 联系电话:158****7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