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23号
发布时间:2025-08-11 17:07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湖南名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茂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QEUFG2R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鱼形山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26日、4月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湖南名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热风炉正在运行,燃料为成型生物质颗粒,热风炉烟气通过厂房中部管道从厂房顶部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对厂房顶部安装的布袋除尘器检查后发现布袋除尘器锈蚀严重,底板已经锈穿,布袋已经损坏,进气口连接管道已经锈损,有一个约3厘米的破洞,已丧失了收尘的作用,布袋除尘器底下泄露有一堆烟尘,外排的烟气呈明显黑色。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4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26日、2025年4月3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热风炉正在运行,燃料为成型生物质颗粒,热风炉烟气通过厂房中部管道从厂房顶部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外排的烟气呈明显黑色;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3日对你单位厂房顶部配套的布袋除尘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布袋除尘器锈蚀严重,底板已经锈穿,布袋已经损坏,进气口连接管道已经锈损,有一个约3厘米的破洞,已丧失了收尘的作用,布袋除尘器底下泄露有一堆烟尘。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27日、4月8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正在生产,热风炉正在运行,燃料为成型生物质颗粒,热风炉烟气通过厂房中部管道从厂房顶部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对厂房顶部安装的布袋除尘器检查后发现布袋除尘器锈蚀严重,底板已经锈穿,布袋已经损坏,进气口连接管道已经锈损,有一个约3厘米的破洞,已丧失了收尘的作用,布袋除尘器底下泄露有一堆烟尘,外排的烟气呈明显黑色的事实。

  4.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的热风炉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外排污染物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煤锅炉标准。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和申辩。你单位于2025年6月6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6月24日召开了听证会,经听证双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文准确,程序合法。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为10%,其他裁量因子裁量百分比之和为0%,罚款金额:10%*100万=10万元。

  你单位在2025年3月29日重新购买了脉冲布袋除尘器,进行了安装调试,主动减轻了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你单位于2025年6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申请书,并于2025年7月11日、7月22日分别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费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共计14221.8元。符合《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益环发〔2022〕17号)中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序号4的适用条件。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  立               电    话:135****1919

  姚  剑               电    话:189****0799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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