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蒋庆华
身份证件号码:430903198210053018
住址:益阳市沧水铺镇龙会寺村龙会桥村民组40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对蒋庆华(以下简称“你”)所经营的洗砂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2024年8月2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接益阳市长热线集中受理热线来电交办“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会龙寺村有一个洗金小作坊,作坊正在洗金,污染了附近的水资源,请核实处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30日对益阳市赫山区龙会寺村龙会桥村民组蒋庆华所经营的洗砂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外排废水进行执法检测。现场检查时你所经营的洗砂场正在进行洗砂生产作业,生产场地面积约400㎡,建设有一条洗砂生产线,洗砂工艺为:黑砂—磁选机(分离黑砂中的铁粉)—摇床加入水银冲洗—水银金、细砂、钛铁。检查现场,摇床边设置有2个不锈钢圆锥形桶,该桶直径约40厘米左右,用于存放黑砂(原料)进行清洗,不锈钢圆锥形桶下方有银色液体残留,摇床下存放有用矿泉水瓶盛装的银色液体(水银),重1.9千克左右。洗砂场厂房东侧有一露天废水收集池,长约7米、宽约2.5米、高约0.8米,三面用水泥砖加固,底部进行了硬化,洗砂废水经该收集池收集,收集池内部可见沉积碎砂,露天收集池南侧设置有一根长约8米、直径0.16米的黑色PVC管道(暗管),管道贯通露天收集池东侧的排水渠,该排水渠长约30米,宽约2米,排水渠为自然沟渠,未进行防渗,渠道内杂草密布,生产废水在排水渠内简单沉淀后经一根内径约0.2米,长度约3米的水泥管道汇入该村小组池塘,池塘面积约600㎡,池塘东侧有一排水口,池塘内废水通过该排口进入周边农田。2024年9月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所经营的洗砂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周边土壤点位进行执法检测。根据执法检测报告(编号:JK2409029)显示:T2洗砂场废水排入口土壤铅检出380mg/kg,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以下简称“标准”)限值170mg/kg的1.235倍,土壤镉检出2.34mg/kg,超出标准限值0.6mg/kg的2.9倍,土壤总砷检出3180mg/kg,超出标准限值25mg/kg的126.2倍,T3洗砂场东南侧水塘排口土壤总汞检出9.56mg/kg,超出标准限值2.4mg/kg的2.983倍,土壤总砷检出62mg/kg,超出标准限值30mg/kg的1.066倍,T4洗砂场东侧排水沟排入水塘排口土壤总砷检出91.5mg/kg,超出标准限值30mg/kg的2.0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4年8月30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2024年8月30日检查当时生产情况及排放废水现场执法采样。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2024年9月3日检查当时生产情况及补充土壤采样。
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8月30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检查现场生产使用水银洗金,负责人为蒋庆华个人,蒋庆华在洗砂过程中废水外排属实。
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9月19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目的同上。
5.检测报告(编号:JK2408174),2024年9月5日提取,检测报告(编号:JK2409029),2024年9月11日提取,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蒋庆华洗砂场存在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违法行为。
6.现场照片、视频、采样取证登记单,2024年8月30日、9月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检查现场生产使用水银洗金,蒋庆华在洗砂过程中废水外排属实,现场执法检测合法。
7.蒋庆华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30日提取,蒋庆华提供,证明洗砂场负责人身份情况。
8.执法证复印件3份,2025年3月10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针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以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线索移送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2025年4月2日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审查认定你涉嫌污染环境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线索退回我局。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进行立案。
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302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二、通用裁量表(13)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你的裁量起点Y百分值为10%,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是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的裁量百分值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裁量百分值为1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有投诉且经核实的裁量百分值为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28.9万元=[10%+(21%)×(1-10%)]×100万。
综上,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元整(¥289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户 名: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敏 联系电话:137****1555
秦 政 联系电话:158****7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