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湖南益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匡多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CG4XTT70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衡龙桥村
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6月23日15时17分许,你单位柴汽混合检测线在检车辆(牌照:湘A6LG51)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油温传感器未展开(圆形收拢状态),油温传感器完全未插入发动机油箱,尾气分析仪显示油温82.6度。2025年6月28日经调阅机动车尾气排放平台视频,发现你单位柴汽混合线环保操作间工作人员存在异常数据输入行为。你单位涉嫌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6月2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在2025年6月23日15时对牌照为湘A6LG51的被检测车辆,检测过程中未按要求接入油温传感器;
2、扣押笔录,2025年6月30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我局2025年6月30日对你单位扣押现场情况的记录;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025年6月23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4、柴汽混合线视频照片,2025年6月28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检测过程中存在不正常数据输入行为;
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2025年6月30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对你单位柴汽混合线尾气分析仪、数据转换器扣押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单位柴汽混合检测线尾气分析仪2台,数据转换器1台予以扣押。
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5年6月30日起至2025年7月29日止)。
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扣押设施、设备存放地点: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扣押状态或者启用已扣押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日
附件: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扣押清单
当事人名称:湖南益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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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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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汽混合检测线尾气分析仪 |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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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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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转换器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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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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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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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